今天是: 

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神农架政府网 繁体中文 一号登录|注册 OA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公安局 > 工作动态

林区公安局查处两起涉酒交通违法行为

日期:2025-12-15 16:15 来源:林区公安局

|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酒醉驾的危害大家了然于心。但总有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殊不知饮酒一分醉,驾驶十分险!林区公安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望广大驾驶员充分认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性,遵法守法出行,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5年12月6日16时许,李某华驾驶机动车在宋洛乡莲花村村级公路行驶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庄某喜报警处理。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李某华浑身酒气,用快排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显示“已饮酒”,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遭到李某华拒绝。民警当即依法将李某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243.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5年12月10日晚,宋洛乡派出所在宋洛乡龙竹隧道前开展夜查行动时,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卢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3mg/100ml,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卢某军曾于2024年4月14日在河南省栾川县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卢某军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林区公安局宋洛乡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卢某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500元,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友情链接